為進一步規范產權交易服務費收費行為,確保產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更好地為轉、受讓雙方提供規范、高效的服務,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參照相關收費標準,經董事會、經理辦公會議研究,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制定如下:
一、產權交易服務費是指在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進行產權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協議、拍賣、網絡競價、競爭性談判、密封報價等)的轉讓方(委托方)和受讓方(買受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操作規則》等法律、法規規定,應支付的交易服務費。
二、產權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
(一)涉及企業國有股權交易的,通過協議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務費按照交易成交額分段遞減累加計費,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
(二)涉及實物資產交易的,通過協議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務費按照交易成交額的3%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
(三)涉及企業產能置換(包括但不限于煤炭、鋼鐵、水泥等)的,通過協議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務費按照交易成交額的3%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
(四)凡涉及(一)、(二)、(三)進場交易的項目,通過競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賣、網絡競價、競爭性談判、密封報價等)成交的,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六條,即不超過成交金額的5%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
(五)1、市場網站掛牌公告費2000元/單;
2、項目策劃及推介服務費標準為:
(1)項目資產評估額在100萬元(含100萬元)以下收取10000元/單;
(2)項目資產評估額超過100萬元,未超過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收取30000元/單;
(3)項目資產評估額超過1000萬元,未超過5000萬元(含5000萬元)的收取50000元/單;
(4)項目資產評估額超過5000萬元的,費用收取雙方協商。
如項目通過本市場成交,則市場網站掛牌公告費、項目策劃及推介服務費全部免收。
(六)涉及資產租賃的,通過協議方式成交的,交易服務費按照年平均租金額的3.5%向交易雙方分別收??;通過競價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賣、網絡競價、競爭性談判、密封報價等)成交的項目,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六條,即不超過競價形成的年平均租金額的5%向交易雙方分別收取。
(七)涉及企業增資擴股的,則按照企業國有股權交易的標準執行。
三、產權界定服務費是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對有爭議的產權權屬進行調查取證、提出界定意見、出具產權權屬報告所收取的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可根據產權權屬報告的技術難度、工作繁簡,結合標的額的大小等因素,與委托方共同協商確定。
四、交易服務費的收費對象為轉、受讓雙方,各方按照標準支付相應的交易服務費。
五、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處置、金融企業資產處置、涉訴資產、集體企業資產處置、非國有資產處置、債權處置等項目的服務費參照上述標準分別協商確定。
六、本收費標準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實行。
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