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在長治市產權交易市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市場”)進行的房屋出租行為,保障房屋出租各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所稱房屋出租是指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履行相關決策程序后,通過交易市場發布房屋出租信息并公開出租房屋的活動。
第三條 參與房屋出租活動的承租方應為依法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設立并存續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四條 房屋出租活動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受理出租申請
第五條 出租方應具有出租房屋的主體資格,并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履行內部決策程序。
第六條 出租方應向交易市場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出租申請書》;
(二)出租方法人營業執照或其他主體資格文件;
(三)出租方內部決策文件;
(四)所出租房屋的權屬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金的估價決策文件或其他估價依據;
(六)所出租房屋涉及共有或出租標的上設置其他權利的,提供相關權利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七)所出租房屋權屬關系復雜的,交易市場可要求出租方就相關事項提交《法律意見書》;
(八)交易市場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出租方應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交易市場依據出租方的申請,將房屋出租信息在交易市場網站進行披露,公開征集意向承租方。
第九條 經公開征集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可采取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等交易方式確定承租方。
第十條 信息披露期滿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可以協議轉讓;產生兩家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可以采取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以及其他競價方式確定承租方。
出租方擬采用招投標方式的應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一條 出租方可以根據處置標的實際情況,合理設置出租條件及承租方資格條件,但不得出現具有明確指向性或違反公平競爭的內容。
第十二條 出租方所出租房屋已對外租賃且承租方有優先承租權的,應履行相應程序。
第十三條 出租方在提出出租申請書時可設置保證金條款,明確保證金的交納金額、交納時點、交納方式、保證事項和處置方法等內容。
第十四條 交易市場對出租方提交材料進行齊全性及合規性審核。
第三章 披露出租信息
第十五條 交易市場依據出租方提交的材料進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累計不超過12個月。非國有單位的出租項目可不參照本條。
第十六條 出租方不得無故在信息披露期間變更房屋出租信息中披露的內容。如有特殊原因確需變更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后,在原信息披露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披露期限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出租方不得無故在信息披露期間取消所披露信息,如確需取消的,經原批準機構批準。
第十八條 出租信息披露期間,意向承租方可以查閱出租標的相關資料,出租方應接受意向承租方的查詢洽談。
第十九條 在信息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且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的,出租方可以按照《房屋出租申請書》的約定延長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長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在規定的信息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并且出租方未明確延長信息披露期限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動自行終結。
第四章 登記承租意向
第二十條 意向承租方應在報名登記截止時間前向交易市場提出承租申請,并按照出租方設置的保證金條款交納交易保證金。
第二十一條 意向承租方應向交易市場提交意向材料:
(一)《房屋承租申請書》
(二)承租方主體資格證明
(三)符合承租資格條件的證明文件
(四)交易市場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二條 采取聯合承租的,聯合承租各方應簽訂聯合承租協議,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并推舉一方代表聯合體各方辦理承租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 意向承租方應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四條 交易市場對《房屋承租申請書》及承租材料進行登記,對相關材料的齊全性、合規性進行審核。交易市場應將初審結果告知出租方,出租方對交易市場的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在交易市場組織競價交易前提出。
第五章 組織租賃簽約
第二十五條 信息披露期滿后,產生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由交易市場按照在信息披露中選擇的交易方式確定承租方。交易市場依據競價結果,組織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只產生一家符合條件的意向承租方的交易市場可以組織雙方協議成交。
第二十六條 房屋租賃合同具體條款不得與公告內容條款違背。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租賃期原則上為三年,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第六章 保證金與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租賃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后,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可以無息轉為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納的保證金,由交易市場在確定承租方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原路返還。
第二十八條 租賃雙方應按相關交易文本約定向交易市場支付服務費用。
第七章 出具憑證
第二十九條 租賃雙方簽訂租賃合同并向交易市場支付服務費用后,由交易市場對房屋出租成交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后,交易市場向租賃雙方出具交易憑證。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條 出租方、意向承租方或其他相關主體在房屋出租活動中出現妨礙房屋出租活動且嚴重影響交易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時,可向交易市場提出申請,由交易市場根據實際判斷是否作出中止或終結決定。交易市場也可以根據實際情形判斷是否直接作出中止或終結決定。
第三十一條 房屋出租交易過程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擾亂出租活動秩序的;
(二)以權屬不清、權屬有瑕疵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房屋進行出租的;
(三)采取欺詐、脅迫、隱瞞信息、惡意串通等手段,有礙公平原則的;
(四)出租方超越權限擅自出租房屋的;
(五)出租方提供虛假資料、隱瞞重大事項的;
(六)意向承租方在參與承租的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或約定,弄虛作假,惡意串通,對出租方、交易市場工作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施加影響;在競價過程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擾亂競價活動正常秩序,影響競價活動公正性的;
(七)租賃雙方違反本規則自行成交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出租各方違反規定出現上述禁止行為的,除依照交易市場相關規定接受處罰外,給相關權益人造成損失的,應負責賠償。
第三十二條 交易市場依據本規則進行的各項審核均為合規性形式審核,不承擔包括但不限于保證租賃各方主體合適、處置權限完整、所出租房屋無瑕疵、租賃雙方作出的聲明及承諾以及提供的文件資料真實準確等一切責任。租賃雙方自行承擔相關法律風險。
第三十三條 房屋出租活動的相關材料在項目完結后由交易市場交易業務部門存檔。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部門對房屋出租活動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土地、房屋、園區等合作經營項目和其他類型的資產出租項目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由交易市場授權交易業務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規則自二0二0年四月一日起施行。